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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23民初580号

王红霞与张虎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13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523民初580号原告王某,女,汉族,甘肃省甘谷县人。被告张某,男,汉族,甘肃省甘谷县人。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白丽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2004年农历6月6日,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2010年2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2006年2月22日,生育一女取名张某甲。2007年9月13日生育一子取名张某乙。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不关心原告和孩子,没有家庭观念,经常猜忌原告,甚至因生活琐事与原告发生肢体冲撞。为此,原告于2012年2月不得不出外打工。现双方早已没有感情可言,故起诉离婚,并抚养婚生女孩。被告张某对原告所诉登记结婚及生育孩子的情况无异议,但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关系融洽,感情尚好。偶有冲突、口角,但无实质性的矛盾。自两个孩子转学到姚庄小学,原告便租房照料两个孩子上学,被告为孩子支付生活费、学费,基本生活用品由被告家里供给。原、被告不存在感情破裂的问题,故不同意离婚,希望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对双方没有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双方争议的其他问题,

本院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一段时间了解后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务琐事曾发生矛盾,原告有时外出打工,逢年过节回家看望孩子,二人还同居生活。2015年8月,原告租房照看孩子上学,被告打工养家。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国家法律保护。双方经过了解后结婚,有一定感情基础。婚后,先后生育一子一女。共同生活过程中,由于缺乏沟通,未能及时、有效处理生活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双方应认真对待婚姻,互谅互让,齐心协力,共同承担建设家庭和抚养孩子的责任,原告虽提交相关证据,但无法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的事实,故对其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为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前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白丽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李友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