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103民初1896号原告潘某,家务。委托代理人刘为荣,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某甲,职工。
原告潘某诉被告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陈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为荣、被告蒋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12月经媒人介绍认识并且同居生活在一起。2005年生育儿子蒋某乙,2006年1月10日双方领取结婚证,2010年生育女儿蒋某丙。双方共同生活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经常发生吵架,且被告有暴力倾向,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对原告施以暴力。被告还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多名女子有不正当关系。原、被告本系经人介绍认识,无婚前感情基础,且被告的种种行为致使双方感情彻底破裂,现无和好余地。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
被告蒋某甲辩称,夫妻之间存在正常的争吵,但没有打过架。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同意夫妻继续生活,且保证如果不准予离婚,绝对忠实不与异性有染,做到夫妻忠实义务。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为证明上述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基本情况;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双方系夫妻关系事实;3、合伙协议书一份、补充协议一份,证明原、被告在乡音KTV享有股权;4、双方的债权债务确认,证明至2015年8月9日止双方有债务26万元;5、照片4组,证明被告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被告没有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12月经媒人介绍认识并且同居生活在一起。2005年生育儿子蒋某乙,2006年1月10日双方领取结婚证,2010年生育女儿蒋某丙。婚后,双方因为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纠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结婚,婚龄已达十年。婚后双方虽有争吵,但生育了两个子女,仍有一定的感情,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被告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同意离婚,并保证尽到夫妻忠实义务。为了家庭的和睦,子女的健康成长,原、被告应互谅互让,共同经营好生活,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潘某与被告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二份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阮小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