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1359号原告周舜钦。被告王航。被告孙光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舜钦与被告王航、孙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舜钦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舜钦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舜钦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73元,减半收取437元,由原告周舜钦负担。
审判员 陶湘浪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李 华 来源:百度“”
周舜钦与王航、孙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1359号原告周舜钦。被告王航。被告孙光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舜钦与被告王航、孙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舜钦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舜钦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舜钦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73元,减半收取437元,由原告周舜钦负担。
审判员 陶湘浪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李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