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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5民初1565号

XX与浙江景丰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XX,浙江景丰纸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5民初1565号

原告:XX。

委托代理人:蓝士林,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彧,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景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龙游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693859212W)

法定代表人:吴茂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浙江景丰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在自愿基础上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8元,减半收取639元,由原告XX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高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马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