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5民初1565号
原告:XX。
委托代理人:蓝士林,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彧,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景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龙游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693859212W)
法定代表人:吴茂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浙江景丰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在自愿基础上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8元,减半收取639元,由原告XX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高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马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