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03民初1141号原告蔡宪钧。委托代理人喻建平。被告王晋平。被告易小青。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胡聪。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宪钧与被告王晋平、易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宪钧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宪钧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宪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0元,减半收取为5750元,由原告蔡宪钧承担。
审 判 长 李 杏
人民陪审员 昌杜敖
人民陪审员 皮旭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 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