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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03民初1141号

原告蔡宪钧诉被告王晋平、易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蔡宪钧,王晋平,易小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03民初1141号原告蔡宪钧。委托代理人喻建平。被告王晋平。被告易小青。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胡聪。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宪钧与被告王晋平、易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宪钧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宪钧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宪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0元,减半收取为5750元,由原告蔡宪钧承担。

审 判 长  李 杏

人民陪审员  昌杜敖

人民陪审员  皮旭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 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