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4民初1003号原告陈历东,男。委托代理人杨绍清,湘阴县湘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盛高,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09号华创国际广场3号栋18、19楼。负责人唐继国。委托代理人谭剑,湖南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历东与被告盛高、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历东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陈历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历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依法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陈历东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肖友良
审 判 员 吴 鹏
人民陪审员 伍宗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谈 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