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0执170号申请执行人温荣华,男,1974年9月26日,住宁都县田头镇。被执行人赖寿生,男,1962年8月10日,住宁都县竹笮乡。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执行温荣华申请赖寿生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赖寿生应支付申请人温荣华案款28100.0元,承担执行费321.5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281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赖寿生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俊
审判员 曾平生
审判员 陈春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邓育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