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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2民初2463号

原告宝鸡市新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宝鸡力兴钛业有限公司、赵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宝鸡市新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力兴钛业有限公司,赵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2民初2463号原告宝鸡市新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引渭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68155098XE。法定代表人柴新发,任公司总经理。被告宝鸡力兴钛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东区高新大道63号,组织机构代码22132293-5。法定代表人赵力,任总经理。被告赵力,男,1965年5月11日生,住宝鸡市渭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新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宝鸡力兴钛业有限公司、赵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由担保人柴新发以银行存款600万元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宝鸡力兴钛业有限公司、赵力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柴新发提供担保的银行存款60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易 萍

人民陪审员  李生华

人民陪审员  谭德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付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