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02执49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白石路318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328297856Y。
法定代表人:黄道海。
被执行人:浙江福禄克燃气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捷达路(飞跃联合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内),组织机构代码:749032370。
法定代表人:陈庆喜。被执行人;浙江幸福摩托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成镇宋湖工业区汇丰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145523769。
法定代表人:徐洪钱。
被执行人:浙江铭洲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捷达路,组织机构代码:765242853。
法定代表人:秦章文。
被执行人:程灿特,男,198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陈庆喜,男,196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南祥辉,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陈威,男,199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陈庆良,男,196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福禄克燃气仪表有限公司、浙江幸福摩托机械有限公司、浙江铭洲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程灿特、陈庆喜、南祥辉、陈威、陈庆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被执行人陈庆喜与案外人吴美素名下共有的坐落于乐清市柳市镇前西垟村房产(所有权证号:030f25886、030f25887,建筑面积:397.8平方米),被执行人南祥辉与案外人郑利妹名下共有的坐落于乐清市柳市镇前西垟村房产(所有权证号:030f07799、030003929,建筑面积:40.3平方米),被执行人陈庆良名下坐落于乐清市柳市镇前西垟村房产(所有权证号:030003109,建筑面积:261.69平方米),已由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9年06月28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上述房产已被乐清市人民法院予以首封,故本院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程灿特名下坐落于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天城24幢1单元1702室房产(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经移字第××号,建筑面积:161.94平方米),已由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9年07月04日),已被申请执行人设置抵押;被执行人陈庆喜名下车牌号为浙C×××××的丰田牌机动车(车辆识别号:LVGBE40K08G222461),车牌号为浙C×××××的丰田牌机动车(车辆识别号:LVGBE40K78G213613),被执行人陈庆良名下车牌号为浙C×××××的奥迪牌机动车(车辆识别号:LFV4A24F783051720),被执行人南祥辉名下车牌号为浙C×××××的北京现代牌机动车(车辆识别号:LBEJMBKBX8X106782),已由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06月28日),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故无法处置。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6年8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4998755.7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02执498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郑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