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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81民初1603号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市支行与陈某甲、王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市支行,陈某甲,王某,陈某乙,刘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1民初1603号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市支行。负责人刘某乙。委托代理人毕某。被告陈某甲,略。被告王某,略。被告陈某乙,略。被告刘某甲,略。本院在审理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市支行诉被告陈某甲、王某、陈某乙、刘某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市支行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市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由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市支行负担。

审判员  陈旭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宫贤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