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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10463号

吴滢与戴用军、戴吉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0-18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滢,戴用军,戴吉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0463号原告吴滢,居民。被告戴用军,居民。被告戴吉安,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滢诉被告戴用军、戴吉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俊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 艳

书 记 员  仲梦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