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4106号
原告:耿文田,男,194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耿敬才,男,195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文田诉被告耿敬才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文田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耿文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文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耿文田负担。
审判员 张士中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何 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