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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初4106号

耿文田与耿敬 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耿文田,耿敬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4106号

原告:耿文田,男,194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耿敬才,男,195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文田诉被告耿敬才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文田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耿文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文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耿文田负担。

审判员  张士中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何 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