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21执329号申请执行人慈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慈利县。法定代表人舒业灼,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余秋斌。被执行人宋幸福,农民。被执行人张文佳,农民。申请执行人慈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宋幸福、张文佳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慈利县人民法院(2016)湘0821行审13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宋幸福、张文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慈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宋幸福、张文佳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宋幸福、张文佳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慈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同意,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待具备执行的条件后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宋幸福、张文佳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即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书均
审 判 员 杨 辉
人民陪审员 戴碧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 迅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