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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21民初1296号

邹永利与颜学军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当事人
邹永利,颜学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21民初1296号原告邹永利,男,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颜学军,男,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永利诉被告颜学军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永利于2016年7月30日,以与被告颜学军庭外和解协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永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永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邹永利负担。

审判员  张雪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甘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