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21民初1296号原告邹永利,男,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颜学军,男,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永利诉被告颜学军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永利于2016年7月30日,以与被告颜学军庭外和解协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永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永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邹永利负担。
审判员 张雪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甘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