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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81刑初164号

凤呈彬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呈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081刑初16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凤呈彬(曾用名凤几松,外号“武松”),男,1992年2月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靖西市。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6年3月24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经靖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西市看守所。靖西市人民检察院以靖检诉刑诉〔2016〕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凤呈彬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罗雨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凤呈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靖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凤呈彬自2015年起,通过网络购买高压气枪配件,先后组装了两支高压气枪并分别卖给周某2及黄某1,该两支高压气枪已被靖西市公安局缴获。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两支高压气枪均具有致伤力。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凤呈彬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拼装具有致伤力的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凤呈彬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凤呈彬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认罪,称自己很后悔,当时组装汽枪没有想到会有这样的法律后果,请求从轻处罚,早日获得释放,做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凤呈彬自2015年起,通过网络购买高压气枪配件,先后组装了两支高压气枪并分别卖给周某2及黄某1。公安民警在工作中获知凤呈彬涉嫌非法制造枪支,于2016年2月4日前往凤呈彬家中,但凤不在家。当天凤呈彬回家后知道民警来找过自己,遂于当天下午主动到靖西市公安局新靖派出所投案,如实交代了自己上述行为。破案后,该两支高压气枪已被靖西市公安局缴获。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两支高压气枪均具有致伤力。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出、经庭审质证的靖西市公安局新靖派出所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说明,凤呈彬到案经过说明,上缴枪支照片,证人黄某1、周某1、周某2、谭某、黄某2证言,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相关辨认笔录,提取枪支现场方位图,扣押、提取笔录,被告人凤呈彬供述及指认照片,相关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凤呈彬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并买卖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二支,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凤呈彬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所扣押的枪支2支,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凤呈彬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枪支2支,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审 判 长  潘大勇

审 判 员  杨文启

人民陪审员  杨 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严小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