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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1刑更1399号

吕强犯非法拘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非法拘禁
当事人
吕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1刑更1399号罪犯吕强,男,198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会宁县人,中专文化,现在花桥监狱一监区服刑。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1日作出(2012)金婺刑初字第8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74732元(累计履行7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减刑1次,共计7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5月11日止。执行机关花桥监狱于2016年7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花桥监狱认为,罪犯吕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经审理查明,罪犯吕强在2015年、2016年上半年服刑改造中,表现较好,共获监狱行政记功5次、表扬1次,17次被评为月改造积极分子,3次被评为半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表、年度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呈批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吕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罪犯吕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0年9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春华

审判员  张 韫

审判员  闫立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彭 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