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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2行审第24号

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广平县亚兴恒温库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质量技术监督局,广平县亚兴恒温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432行审第24号申请执行人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代表人兰晓雷,职务:局长。地址:广平县东城街南段路东。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67853299-1。被执行人广平县亚兴恒温库。地址广平县邯大路段42公里处。注册号130432200000604.负责人王新凤。申请执行人广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因被执行人广平县亚兴恒温库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10月30日作出的(冀广)质监罚字(2015)第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对广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冀广)质监罚字(2015)第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冀广)质监罚字(2015)第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广平县广平县亚兴恒温库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冀广)质监罚字(2015)第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向本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广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2015年10月30日作出的(冀广)质监罚字(2015)第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许强制执行。

审判员  武文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韩丽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