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6)豫法申字第467号苏永贵:你因诉鹿邑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周行终字第82号行政判决,以鹿邑县人民政府向丁心合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将你使用的相邻处一米滴水登记给丁心合违法,原审驳回诉讼请求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1、你因与丁心合宅基地相邻处的滴水发生争议,但你没有提交对该争议地已取得合法使用权的凭证,不能证明被诉的颁证行为侵害了你的土地使用权;2、你与丁心合的争议属于相邻权纠纷,你们双方均已建房居住多年,就一米滴水的实际使用中,应当不影响相邻人的房屋安全,就该争议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属于行政诉讼审查范围。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适当,你的申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不符合法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