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02刑初24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无业。2012年9月2日因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收容教养3年。2016年3月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羁押于张家口万全县看守所,同年3月1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以保竞检刑诉(2016)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凌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6日晚22点左右,被告人王某甲进入保定市高新区犟驴儿火烧店内,从吧台抽屉及铁皮柜中盗窃现金人民币12000余元。同年3月14日晚22点左右,被告人王某甲在张家口市万全县孔家庄镇劝业宾馆盗窃吕某现金人民币2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家属退赔保定市高新区犟驴儿火烧店经济损失人民币1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吕某的陈述,证人张某、陈某、王某乙的证言,三位证人辨认被告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辨认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收银员报表,谅解意见书,收容教养犯罪少年决定书,破案经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曾因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收容教养三年,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保定市高新区犟驴儿火烧店经济损失,得到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2017年3月14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王某甲退赔被害人吕艳清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 杰
审 判 员 宗宝利
代理
审判员 贾 璨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赵新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