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691刑初75号公诉机关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志全,绰号“蒋四娃”,男,户籍地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01年6月5日,因犯抢劫罪被原湖北省襄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7年9月8日被释放。2015年12月1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米庄派出所民警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陈开心,男,因历史原因至今未办理户籍身份登记,住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15年12月1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米庄派出所民警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二看守所。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高新检刑诉〔2016〕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志全、陈开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同月18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志全、陈开心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1日20时许,董某某邀请被告人陈开心、陈某某及武汉的四个朋友到米庄镇新城路“华亿欣”KTV229包房唱歌,同时电话邀请老俵刘某来KTV唱歌,刘某又带上晚上一起吃饭的被告人蒋志全、赵某某(蒋志全女友)及其他几名男子一起到KTV唱歌,在唱歌过程中,武汉的四人先行离开,被告人蒋志全、陈开心以KTV音响效果不好为由,对包房内的音响设备、娱乐设施进行打砸,经鉴定,包厢内财产损失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同)8276元。后来“华亿欣”KTV股东高某某、高某甲、黄某某出来理论,被告人蒋志全带头对高某甲进行殴打,其余人员积极参与对“华亿欣”KTV股东三人进行殴打,其中被告人陈开心用烟灰缸将高某甲头部砸伤,并用烟灰缸砸了黄某某头部;被告人蒋志全动手殴打高某某,高某某从吧台拿出两把水果刀对打人男子追砍,打人男子逃离。经鉴定,高某甲在殴打过程中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各类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现场监控录像、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蒋志全、陈开心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蒋志全、陈开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请人民法院考虑其认罪态度,均从轻对其判处刑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日20时许,被告人蒋志全、陈开心分别受董某某邀请,到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米庄镇新城路“华亿欣”KTV229包厢唱歌、喝酒。期间,被告人蒋志全、陈开心因嫌KTV音响效果不好,且服务人员调音迟缓又未能解决,遂持酒瓶、果盘等物对包厢内的音响设备、娱乐设施进行打砸。“华亿欣”KTV股东高某某、高某甲、黄某某闻讯出来理论时,与被告人蒋志全、陈开心等人发生争执,被告人蒋志全遂先后对被害人高某甲、高某某进行殴打,其余人员亦对高某某、高某甲、黄某某进行殴打,殴打过程中,被告人陈开心用烟灰缸将被害人高某甲头部砸伤,并用烟灰缸砸了被害人黄某某头部;被害人高某某被打后从吧台拿出两把水果刀对打人男子追砍。经鉴定,“华亿欣”KTV229包厢内被砸损的绘影V630DK3-KD2型玫瑰金防暴63寸液晶电视机两台、大号橙色透明玻璃果盘两个、1.2L玻璃茶壶一个、5011玻璃口杯六个、白色亚克力板一块、墨镜玻璃(黑漆玻璃)一块、浅色细纹墙纸一张、广告拱门站架一副,共计价值8276元;被害人高某甲头部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材料予以证明:被害人高某甲证实,2015年12月1日21时许,其从“华亿欣”KTV二楼送完客人刚到一楼门口,一名陌生男子就过来质问其是不是老板,其刚说是就被七、八名男子围着,一名穿黄色上衣的男子和一名平头方脸的男子上前对其说信不信再砸一次,黄色上衣男子还打了其一耳光,其余人就都围上来对其殴打,其兄高某某见状欲过来帮忙,亦被几名男子拦住推到KTV大厅内,围着其的人就放开其进入KTV大厅。穿黄色上衣的男子随即又冲过去将其兄高某某扇了一耳光,其上去拉架并质问对方为啥打人时,又被对方几名男子围殴,其头部还被对方一名男子持硬物砸出血了。被害人黄某某证实,2015年12月1日19时许,董某某带着十几个人到“华亿欣”KTV唱歌,其将董某某等人带至229包厢并赠送了两厢啤酒两份果盘后离开。同日21时许,董某某让服务员喊其和高某某去229包厢,其刚推开包厢门就见里面的客人正在拿啤酒瓶往地上砸,其和高某某就从包厢退出来坐到大厅的沙发上,包厢内的一名男子就下到大厅质问其是不是老板,其刚称是,就被五、六名男子围住欲殴打,后被另一名男子拉回大厅,这时,高某甲送人到大厅门口时又被对方质问是不是老板,高某甲称是时亦被一名男子殴打,其和高某某听见声音就朝门口走去,随后,十几名男子对其和高某某、高某甲进行殴打,对方一名男子持烟灰缸朝其和高某甲头上砸,另外几人追着高某某打,高某某就从吧台上拿了两把刀自卫,并将一人背部砍伤,警察接警赶到现场后,其和民警一起到229包厢查看被砸情况,并见包厢内被砸的一片混乱,其中两台60多寸的显示器、两个无线麦克风及背景墙、地板、大理石茶几等物被砸损。被害人高某某证实,2015年12月1日21时许,董某某称和朋友在其经营的“华亿欣”KTV唱歌,让其上去打个招呼,其和黄某某刚进入229包厢就见里面的地上全是啤酒瓶碎渣,还有人在砸包厢里的电视,包厢内有十几人,其只认识“蒋四娃”,其就质问董某某是啥意思,董某某称控制不住,让其报警。其就下到一楼坐在大厅沙发上,过了一会,229包厢内的人就都下楼了,黄某某在大厅门口与对方说话,后又喊其胞弟高某甲出去,不一会,其就听到门口有打架声,并见三、四名男子持拳在打高某甲,其准备上前拉架时,被另外三、四名男子拉住阻止,这时KTV外面的人都冲进大厅内了,其就持拳与对方的人互打,后被对方的人围殴,并一直将其打到水果吧门口,其遂从水果吧内拿了两把刀刃约20公分的水果刀追砍对方的人,对方的人见其拿刀后就到处躲跑,警察随后赶到现场。证人董某某证实,2015年12月1日晚,其和陈某某、陈开心等人及武汉几名生意伙伴晚饭后去“华亿欣”KTV229包厢唱歌,后老俵李杰又喊蒋四娃等七、八人过来,武汉几名生意伙伴见人不熟就先行离开,包厢内就仅剩刘某、蒋四娃一行七、八人及陈某某、陈开心父子、彭某某了,其就到楼下高总办公室聊天,再进包厢时见陈开心在摔啤酒瓶及酒杯,其赶紧上去拦,高总和黄总进包厢给大家发烟时见有人摔杯子、瓶子就迅速退出去,这时,蒋四娃就提出离开,走到大厅时被高总追上去,双方因砸坏东西赔偿之事发生争执,蒋四娃等人随后与高总、黄总发生互殴,后见高总到KTV拿了两把水果刀出来追砍蒋四娃等人,警察随后赶到现场。证人刘某证实,2015年12月1日21时许,其应老俵董某某的邀请到“华亿欣”KTV唱歌,一同前往的还有晚上一起吃饭的蒋四娃及蒋的几个朋友。唱歌、喝酒期间,董某某的四名武汉来的朋友先行离开了,其因晚上连喝了两场酒喝的有点迷,这时,就听见包厢内一名唱歌的人说音响不好,随后就听见扔杯子的声音,接着大家就都开始扔啤酒瓶和杯子,其见比较好玩,也扔出去两三个啤酒瓶。这时,董某某进到包厢内,见状就质问大家在干啥,并称闹出事还是得找董某某。KTV的两位老板这时进来发烟,见包厢内遍地破碎啤酒瓶就迅速退了出去,蒋四娃就称不唱了要离开,老板就一直跟着蒋四娃到KTV一楼大厅门口,后不知道咋回事两方就打了起来,其见KTV两位老板在打董少华就上去帮董少华,双方随即厮打起来,厮打过程中,其被对方一名双手各持一把刀的男子追砍,警察随后赶到现场。证人陈某某证实,2015年12月1日晚,其和朋友董某某晚饭后到“华亿欣”KTV唱歌,后刘某和蒋四娃等人也赶过来一起唱歌,期间,董某某几名武汉来的朋友先行离开了,大家继续喝酒、唱歌时,不知谁说了一句音响没有二汽的好,其就听见啤酒瓶扔出去破碎的声音,其因为喝多了也开始扔啤酒瓶,扔完后,其和蒋四娃、刘某一起就向外走,KTV的老板就追了出来,两方随后发生了厮打,一名穿白衣服的KTV老板随即双手各持一把刀追砍其一方的人,其和大家见状就各自跑开了,警察随后赶到现场将其和涉案的人带至派出所处理。证人赵某某证实,2015年12月1日晚,蒋志全喊其和另外五、六人到二汽“新成都”酒店吃饭。饭后,蒋志全称有朋友喊唱歌,喊其和刘某、绰号“二别子”人一起到“华亿欣”KTV229包厢唱歌,其和蒋志全等人过去时见包厢内已有五、六人在唱歌了,后来又来了一男一女,共有十几人。期间,其因有电话走到包厢外走廊处接了个电话,再进包厢时就见满地都是啤酒瓶碎渣,包厢内的两台大电视也被砸坏了,包厢内还有人说要下去找老板,接着包厢的人就都下到KTV一楼大厅,其和彭某某就站在KTV大门外面,后见与其一起从包厢下来的几名男子在围殴KTV的一名高个男子,一直打到大厅里面去了,约两分钟后,其见KTV的一名穿白色上衣的男子双手各拿一把水果刀从大厅内冲出来,与其一起从包厢下来的几名男子见状随即到处躲避,但还是有两人被砍伤,警察随后赶到了现场。证人刘某证实,2015年12月1日20时许,其负责管理的“华亿欣”KTV229包厢来了十几名客人唱歌,包厢开了不久,就有人提出话筒音质不行,其询问了调音师后,让对方唱歌时不要离话筒太近,刚解决完并离开229包厢不久,其就在229包厢外的楼道里听见229包厢内有砸东西的声音,其进去查看时,见老板黄某某、高某某被四、五名男子围堵在墙角,打扫卫生的阿姨担心其出事将其拉离现场。229包厢的人离开后,其进去打扫卫生时发现,包厢内全是碎啤酒瓶和碎酒杯,墙上的两台电视机被砸坏,一个话筒也被扔在地上,其打扫卫生时,又听见一楼大厅处传来打架的声音,后见高某某手持两把水果刀朝KTV门外边跑边挥舞,其就和同事梁某某一起将水果吧门给堵住,防止有人再进去拿刀。证人梁某某证实,2015年12月1日21时许,其在“华亿欣”KTV收银台上班时,见楼上包厢的客人陆续下来十余人站到KTV大门外,老板高某甲随后出去和这帮人站在一起,还没说两句话,其就见高某某被这帮人围在门口的角落里殴打,高某甲就大声呼喊坐在大厅沙发上的老板高某某,高某某听到呼声就朝大门外跑去,刚跑到大门处就被对方一群人从外面围到大厅内,并见一名男子打了高某某一耳光,其就躲进水吧拨打电话报警,并见好几人冲进水吧,其一直等到警察来后才从水吧出来,并见吧台上放了两把水果刀,其担心有人拿刀再打架,就将刀交给同事刘某藏起来,警察调查时其已将刀交给了警察。证人彭某某证实,2015年12月1日晚,干哥哥陈某某喊其到“华亿欣”KTV229包厢内唱歌,其去后见包厢内已坐了约十五人,唱了一会后,包厢内的几名武汉人先行离开了。当李超唱了一首歌后,就有包厢的人吵闹称音响不好,一名高壮男子随即从沙发上站起来砸了个啤酒瓶,另几人见状也跟着砸啤酒瓶和酒杯,这几人砸完瓶子后欲离开,被包厢内一名穿黄色上衣的男子拦住称继续玩,准备走的人就继续坐下,大家随即都开始扔酒瓶和杯子,桌子上的东西砸完后,这些人就往门外走,其和另一名女子就跟在后面,后在KTV大门口,这些人与KTV经理发生争执、厮打,其就赶紧躲到马路对面,并见一名穿白衣服红裤子的经理手持两把水果刀冲出来追砍人,后来就看到警察赶到现场。受案登记表证实,2015年12月1日21时28分,“华亿欣”KTV服务员就本案向公安机关报警。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12月1日21时许,公安机关民警接警后,在“华亿欣”KTV将被告人蒋志全、陈开心抓获。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户籍身份查询结果单、关于陈开心户口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蒋志全、陈开心的身份情况,其中被告人陈开心由于历史原因一直未上户口。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蒋志全的犯罪前科情况。辨认笔录证实,董某某辨认出被告人蒋志全是案发当晚在“华亿欣”KTV229包厢实施打砸的人。关于伤情鉴定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害人高某某、黄某某因伤情轻微,无法鉴定。襄阳市物价局价格鉴证结论书证实,被砸损的绘影V630DK3-KD2型玫瑰金防暴63寸液晶电视机两台、大号橙色透明玻璃果盘两个、1.2L玻璃茶壶一个、5011玻璃口杯六个、白色亚克力板一块、墨镜玻璃(黑漆玻璃)一块、浅色细纹墙纸一张、广告拱门站架一副,共计价值8276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高某甲头部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现场监控视频证实案发现场的部分监控情况。被告人蒋志全、陈开心对上述事实均供认不讳。上述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证据的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且收集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志全、陈开心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志全、陈开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均成立,本院均予以支持。被告人蒋志全有前科劣迹,可作为从重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被告人蒋志全、陈开心认罪态度尚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蒋志全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被告人陈开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马洪斌
审 判 员 王 旻
代理
审判员 刘 丹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 骞彭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