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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8民初8080号

盛洁与安杰玛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绪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4-05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盛洁,安杰玛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王琼,上海绪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8080号

原告:盛洁,女,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告:安杰玛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王琼,女,198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上海绪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盛洁诉被告安杰玛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王琼、上海绪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盛洁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800元,减半收取计21,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张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