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8080号
原告:盛洁,女,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告:安杰玛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王琼,女,198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上海绪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盛洁诉被告安杰玛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王琼、上海绪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盛洁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800元,减半收取计21,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张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