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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23703号

张文雄与孟勤海、刘国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4-13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文雄,孟勤海,刘国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3703号原告张文雄,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苏琳,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郉栋,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勤海,男,198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被告刘国明,男,回族,1976年12月24日出生,住。委托代理人刘国强,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津南区,系被告刘国明之兄。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支公司,住所地动力区利津路一号,组织机构代码80373289-7。负责人苏尔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鲜萍,女,该公司职员。

原告张文雄与被告刘国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文雄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文雄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雄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44元,减半收取172元,原告张文雄自愿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宋扬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马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