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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4执917号

陈立庆、潘宝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立庆,潘宝安,潘百胜,潘百满,莫凤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4执917号申请执行人陈立庆,男,196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被执行人潘宝安,男,1943年7月1日出生,瑶族,住广西柳州市,被执行人潘百胜,男,1967年4月29日,瑶族,住广西柳州市,被执行人潘百满,女,1973年8月20日出生,瑶族,住广西柳州市,被执行人莫凤美,女,1971年9月10日出生,瑶族,住广西柳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的(2015)南民初(一)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潘百满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潘百满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21×××49内的存款3000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间暂停支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于 饶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戴卫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