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初4123号原告刘兵,男,1979年11月4日出生。被告赵建辉,男,1977年7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兵与被告赵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兵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建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兵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建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兵撤回对被告赵建辉的起诉。
审判员 王 然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亚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