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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4123号

刘兵诉赵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兵,赵建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初4123号原告刘兵,男,1979年11月4日出生。被告赵建辉,男,1977年7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兵与被告赵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兵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建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兵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建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兵撤回对被告赵建辉的起诉。

审判员 王 然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亚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