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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8971号

徐彬与吴士昊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1-26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彬,吴士昊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8971号

原告:徐彬。

被告:吴士昊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一家,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彬与吴士昊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

原告徐彬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彬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徐彬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徐彬已预交),由徐彬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高山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潘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