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8971号
原告:徐彬。
被告:吴士昊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一家,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彬与吴士昊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
原告徐彬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彬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徐彬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徐彬已预交),由徐彬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高山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潘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