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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刑初978号

魏敏寻衅滋事罪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6刑初97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男,1985年2月15日出生。

公诉机关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6]10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犯寻衅滋事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17日1时许,被告人魏×酒后乘坐被害人吴×驾驶的车牌号为×××的出租车,行驶至本市丰台区西三环外环主路六里桥向南100米处时,被告人魏×抢夺被害人吴×的方向盘,后该车撞到路旁的绿化带,造成车辆损坏,桧柏树1棵被撞折,被害人吴×左膝及左小腿多处挫裂伤。经鉴定,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4700元,桧柏树价值人民币935元,被害人吴×的伤情不构成轻微伤。被告人魏×于2016年5月17日向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西局派出所投案。认为被告人魏×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且有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能自愿认罪,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谅解等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一个月,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魏×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魏×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董晓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马文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