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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3执保54号

漳浦国福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林启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漳浦国福混凝土有限公司,林启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保54号

原告:漳浦国福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漳浦县绥安工业开发区黄仓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6284417-3。

法定代表人:许阿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田,福建朗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炜祺,福建朗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林启祥,男,196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原告漳浦国福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启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漳浦国福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林启祥冻结在银行等金融机构上的存款336139元。担保人福建日鑫担保有限公司以出具担保函的方式为申请人漳浦国福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该保函的最高担保额为336139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漳浦国福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林启祥在银行等金融机构上的存款336139元。案件申请费2200元,由申请人漳浦国福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巫旭晖

审 判 员  郑枝坤

人民陪审员  刘秀川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林宇平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