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3民初937号
原告:康树财,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委托代理人:刘杨,舒兰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华,男,住吉林省舒兰市内。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树财与被告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树财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树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康树财负担。
审判员 姜成武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郭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