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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3民初937号

康树财诉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康树财,王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3民初937号

原告:康树财,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委托代理人:刘杨,舒兰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华,男,住吉林省舒兰市内。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树财与被告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树财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树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康树财负担。

审判员  姜成武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郭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