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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4民初1316号

原告夏某某与被告孙某某、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夏某某,孙某某,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4民初1316号

原告:夏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被告:孙某某。

被告: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与被告孙某某、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孙某某已支付了原告的工资,现原、被告的劳务纠纷已经解决。原告于2016年8月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某某、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刘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