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0075号
原告:吴斌。
被告:钟惠春。
被告:吴兰贞。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斌与被告钟惠春、吴兰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马祝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
书记员 蒋永辉 微信公众号“”
吴斌与钟惠春、吴兰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0075号
原告:吴斌。
被告:钟惠春。
被告:吴兰贞。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斌与被告钟惠春、吴兰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马祝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
书记员 蒋永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