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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10075号

吴斌与钟惠春、吴兰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斌,钟惠春,吴兰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0075号

原告:吴斌。

被告:钟惠春。

被告:吴兰贞。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斌与被告钟惠春、吴兰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马祝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

书记员 蒋永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