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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4民初748号

申振华与河南省龙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申振华,河南省龙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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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204民初748号原告申振华,男,汉族,1990年1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委托代理人孙新,男,开封市州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河���省龙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43974435116。住所地:开封市中山路中段**号。法定代表人张玉琴,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婷,女,系被告单位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申振华与被告河南省龙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杨志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振华及委托代理人孙新,及被告河南省龙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婷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4年7月份,让原告承接被告酒店木工活,双方经协商该工程总价款为441110元。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木工工程,经被告验收合格后,被告仅支付原告部分工程款,尚欠260000元没有给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260000元及利息。被告答辩,欠原告工程款260000元属实,但由于被告目前困难,无力全部清偿,可以分期分批偿还。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份,原告申振华与被告河南省龙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原告承接被告酒店木工工程安装工程的协议,工程总价款为441110元。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被告酒店木工安装工程事项,被告累计支付原告工程款181110元,尚欠原告260000元没有支付,被告于2015年2月10,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双方产生纷争。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一份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告与被告双方经协商,达成原告承接被告酒店木工工程安装工程的协议。作为原告按照约定完成被告要求的事项后,被告应当及时向原告支付报酬。由于被告未及时足额支付报酬,导致此纠纷产生,被告应当承担造成此纠纷的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下欠工程款26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利息,由于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被告河南省龙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申振华工程款260000元。

二、驳回原告申振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志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吴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