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9683号
原告:刘红波,男,汉族,1989年5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市。
被告:重庆朵胜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杨路**号****号,注册号500901000137638。
法定代表人:魏衡。
原告刘红波诉被告重庆朵胜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
代理
审判员刘艳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刘红波于2016年8月1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刘红波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代理
审判员 刘艳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钟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