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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2民初604号

祁学志与宋凡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祁学志,宋凡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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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22民初604号

原告:祁学志,男,满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靖宇县。

被告:宋凡忠,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靖宇县。

委托代理人:曹云,女,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靖宇县。

原告祁学志与被告宋凡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8月2日以本案需先由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的撤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学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志颖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薛煜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