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2民初2568号原告大庆市星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经九街西侧纬十一路北侧学伟绿色家园会馆。法定代表人王斌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华,黑龙江百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媛,女,1983年5月9日出生,身份号码2113211983********,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绿色家园***********室。
原告大庆市星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袁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星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市星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大庆市星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包珊珊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晓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