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1民终31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定慧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韶山南路658号湘林小区7栋301房。法定代表人旷庆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奉建平,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阳小河远鸿石材经营部,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曹路97号威龙石材城B区48号。经营者林坤和。委托代理人郑维波,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010422004。上诉人湖南定慧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定慧园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阳小河远鸿石材经营部(以下简称远鸿石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2015)乌当商初字第000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查明,2014年6月26日购货方(甲方)湖南定慧园林公司与供货方(乙方)远鸿石材经营部签订《贵阳保利·公园2010园林景观工程石材采购合同》,合同对甲方向乙方采购石材的价格、质量、交货地点、付款方式、违约责任进行约定,其中第五条付款方式约定:1、合同生效之日起3日内,甲方预付总货款的40%作为定金,乙方安排生产。2、乙方供完甲方所需全部石材后,凭甲方施工员签收单据进行核算。核对无误后,于一周内向甲方提出结算申请。甲方核对无误后,于2014年10月30日前结清货款的97%(含定金)。3、甲方滞压乙方3%货款作为工程质保金,期限为一年,于2015年10月30日进行支付。4、甲方未按规定日期向乙方付款,每延期一月,应按剩余货款的5%付给乙方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原告远鸿石材经营部按约定发货给被告湖南定慧园林公司,经双方确认原告供应给被告的石材价值为633617元,原告开具货款的全额发票给被告。被告于2014年7月12日支付货款120000元,2014年7月21日支付货款50000元,2014年8月14日支付货款20000元,2014年10月8日支付货款50000元,2014年12月31日支付货款80000元,2015年2月16日支付货款80000元。其间由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双方签订《合同款项支付承诺书》内容为:“贵阳小河远鸿石材经营部(乙方)根据与湖南定慧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甲方)签订的合同,向甲方贵阳保利公园2010为民学校景观工程供应建筑材料石材。现乙方按甲方要求已完成合同内材料供应,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给乙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按如下方式支付(1)乙方向甲方供应材料总产值¥633617元,其中已支付¥240000元,还应付¥393617元。(2)甲方约定剩余应付款分二批次支付乙方,即2014年12月份支付10万元,剩余部分2015年元月底完成支付。(3)乙方应根据合同要求提供等额发票给甲方,先开票后付款。”后因被告未按承诺书支付货款,2015年4月17日被告出具《合同款支付书》载明:“(……林坤和)以下简称乙方,与湖南定慧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向贵阳保利公园2010为明景观工程供应材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按如下方式支付:(1)2015年5月20日甲方向乙方支付材料余款50%。(2)2015年6月30日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的货款。(3)如2015年6月30日未付款,造成乙方再次堵路,损失由甲方负责。(4)2015年4月30日甲方财务需按原签订合同算清滞纳金。”因2015年6月30日被告仍未完全支付货款,远鸿石材经营部遂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14609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滞纳金105843元(从应付款届满之日计算至2015年7月20日)。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2015年9月9日被告湖南定慧园林公司支付货款100000元,现被告共支付原告货款500000元。庭审中被告认可尚欠原告货款130000元。原判认为,原告远鸿石材经营部与被告湖南定慧园林公司签订的《贵阳保利·公园2010园林景观工程石材采购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原告履行供货义务,被告理应履行付款义务。故对原告支付尚欠应支付货款的请求予以支持。至2014年10月30日前被告应付原告货款633617元的97%,应支付货款为614609元,被告已支付货款500000元,现被告尚欠原告应付货款为114609元。对原告支付滞纳金的请求,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应付款金额,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按双方合同约定未按规定日期付款,每延期一月,应按剩余货款的5%给付滞纳金,合同约定2014年10月30日前结清货款的97%,被告应支付货款614609元,而至2014年10月30日,被告只支付货款240000元,按合同约定被告已经违约,故对被告提出不支付违约金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但根据法律规定违约金不能超过造成损失的30%,双方约定的滞纳金过高,根据双方合同的履行情况,酌情支持6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湖南定慧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贵阳小河远鸿石材经营部尚欠应付货款114609元;
二、被告湖南定慧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贵阳小河远鸿石材经营部滞纳金60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110元由被告湖南定慧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审宣判后,湖南定慧园林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双方对于材料数量、合同以外部分材料单价以及其他明细未核对清楚,以致合同总金额不明确。被上诉人没有提供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计算基数不明确。应在双方确认结算金额后,由被上诉人提供正规发票后进行结算。故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请。
被上诉人远鸿石材经营部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结算问题,我方已提供发票,检验报告也已提交;违约金问题,双方合同明确约定,但原判调整为6万元,并无不当。二审诉讼中,远鸿石材经营部提供七张发票和手机微信记录,证明远鸿石材经营部已向湖南定慧园林公司开具发票。七张发票记载:品名为石材款、付款单位为湖南定慧园林公司,收款单位为贵州万佳源建材有限公司,发票合计金额为633617元。手机微信记录记载:胡秀屏(说):好的,我这边就委托贵州万佳源建材有限公司。对方(说):嗯。湖南定慧园林公司质证认为上述发票是另一家公司开具的,且上诉人公司未收到该发票;湖南定慧园林公司不认可手机微信记录是其公司人员的手机微信记录。二审查明的其余事实与原判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石材供应数量问题,虽然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未约定供货数量,但远鸿石材经营部与湖南定慧园林公司于2014年12月底前签订《合同款项支付承诺书》确认:远鸿石材经营部已向湖南定慧园林公司供应材料总价值633617元,湖南定慧园林公司已支付240000元,还应付393617元。因此,湖南定慧园林公司上诉主张双方对于材料数量、合同以外部分材料单价以及其他明细未核对清楚,以致合同总金额不明确等上诉理由,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开具发票与支付剩余货款问题,虽然远鸿石材经营部二审提供的发票和手机微信记录与本案的关联性存在一定疑问,但湖南定慧园林公司一审诉讼中未就“远鸿石材经营部开具发票,其才同意支付货款”提出同时履行抗辩主张,且在一审诉讼阶段,湖南定慧园林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又支付远鸿石材经营部10万元货款,结合本案相关证据应当认定远鸿石材经营部已履行开具发票的义务。因此湖南定慧园林公司二审否认远鸿石材经营部开具发票并拒绝支付剩余货款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另外,双方购销合同关于滞纳金的约定根据该合同的性质应当确认为违约金,原审裁判由湖南定慧园林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滞纳金”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对于双方关于“滞纳金”的约定认定有误,本院予以改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维持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2015)乌当商初字第0006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即:
一、湖南定慧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贵阳小河远鸿石材经营部尚欠应付货款114609元,三、驳回贵阳小河远鸿石材经营部的其余诉讼请求;
二、变更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2015)乌当商初字第0006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湖南定慧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贵阳小河远鸿石材经营部逾期付款违约金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6110元,均由湖南定慧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邱兴权
审判员 颜 云
审判员 谌致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黄 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