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3财保94号申请人耿国迎,男,1971年1月6出生,汉族,住沂源县。申请人任道广,男,1946年3月23日,汉族,住沂源县,申请人朱玉桂,女,1947年3月7日,汉族,住沂源县,被申请人王清宝,男,198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本院受理申请人耿国迎、任道广、朱玉桂诉被申请人王清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清宝的车牌号为鲁C×××××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清宝的车牌号为鲁C×××××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翟所水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李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