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初3313号
原告:贺可良,男,汉族,居民。
被告:贺可福,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可良与被告贺可福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可良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可良撤回诉讼。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贺可良负担。
审判员 孙庆礼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张 杰
贺可良与贺可福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初3313号
原告:贺可良,男,汉族,居民。
被告:贺可福,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可良与被告贺可福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可良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可良撤回诉讼。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贺可良负担。
审判员 孙庆礼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张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