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1刑初72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颜某某,男,196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诉刑诉[2016]6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2日,被告人颜某某与吸毒人员肖某商定交易毒品冰毒。次日凌晨2时许,颜某某在本市大林路XXX号如家宾馆257室,以人民币290元的价格将1包白色晶体贩卖给肖某(净重0.73克),后被公安民警当场人赃俱获。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送检肖某的0.73克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查明,2016年3月10日至同月13日间,被告人颜某某在其租住的本市大林路XXX号如家宾馆257室内,先后三次容留吸毒人员肖某在此吸食毒品。公诉机关据此确认,被告人颜某某的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刑事处罚。颜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颜某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容留他人吸毒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自首论,可以从轻处罚;颜某某如实供述自己贩卖毒品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颜某某拘役,并处罚金。上述事实,有证人肖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虞某某、顾某某的证言,涉案毒品照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收缴毒品专用单据,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如家酒店陆家浜路地铁站店账单明细,抓获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颜某某对公诉机关所控事实不表异议,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颜某某表示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出售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被告人颜某某容留他人在其租赁的房屋内吸毒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颜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颜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颜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贩卖毒品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颜某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还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容留他人吸毒罪行以自首论,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颜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颜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拘役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查获的违禁品,应予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孙明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李盼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冰毒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