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19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肇庆伊莉丝家纺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任彪。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吉念奴娇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
法定代表人:虞国潮,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峰,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林平。
委托代理人:胡晓武,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涂文婷,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肇庆伊莉丝家纺用品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84民初8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上诉称:因上诉人肇庆伊某家纺用品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肇庆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城中工业园,属于肇庆市四会市管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履行合同产生纠纷提起的诉讼,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方所签订的《房屋抵偿供销商欠款协议书》第十一条约定解决合同纠纷方式“任何一方均可向抵债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条款,是协议管辖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协议管辖条款没有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是有效的协议管辖条款。抵债房屋所在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潘志刚
审判员 肖逸思
审判员 沙向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郑丽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