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5285号
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70年3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68年12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原告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胡 梦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妮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