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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民初5285号

陈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5285号

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70年3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68年12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原告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胡 梦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妮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