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4执3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5874219-5。住所地:进贤县民和镇胜利中路*号。法人代表:陶建国,行长。
委托代理人:余清,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支行职员,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胡国平,男,1963年4月9日生,汉族,江西进贤县人,住进贤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胡国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5)进梅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县支行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提出由于被执行人无法找到,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特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胡国平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进梅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光辉
审 判 员 卢伟峰
代理
审判员 黄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韩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