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0执2424号申请执行人孙侠,男,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胡雄,男,198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侠与被执行人胡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6年8月1日,被执行人胡雄尚欠申请执行人孙侠借款75000元,逾期利息2515元,公告费650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交法院案件受理费1738元。经调查,被执行人胡雄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110执242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孙侠发现被执行人胡雄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云法
审判员 任新华
审判员 翟正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陆海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