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7751号原告顾悦,女,201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理人顾轶巍,住同上。委托代理人张振扬,上海嘉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赖小俊,上海嘉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房屋土地征收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理人姚亚祥。委托代理人杨立宏,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庄聪,男。被告上海市闵行第一房屋征收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张海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健纬,男。被告顾建华,男,195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顾悦诉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房屋土地征收中心、被告上海市闵行第一房屋征收事务所有限公司、被告顾建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依法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顾悦负担(已付)。
审判员张秋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刘敏蔚
审判员 张秋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刘敏蔚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