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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翠屏民特字第15号

傅孝龙申请宣告傅涛死亡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当事人
傅孝龙,傅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特字第15号申请人傅孝龙,男,1988年5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人。被申请人傅涛,男,1964年9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人。傅孝龙申请宣告傅涛死亡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受理立案后,查明被申请人傅涛已于2015年3月10日被宜宾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注销了户籍,变动类型和变动原因为死亡注销。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已经被公安机关以死亡注销为由注销了户籍,不符合再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

审 判 长  杨冰涛

审 判 员  陈顺兰

人民陪审员  韩 荣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彭章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