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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民初1317号之一

李凤兰与郭青文、孙守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凤兰,郭青文,孙守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1317号之一

原告:李凤兰,女,195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鲁庄镇里河村曹门12号。

被告:郭青文,女,198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密市。

被告:孙守印,男,196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原告李凤兰与被告郭青文、孙守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需进一步调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孙守印不到庭,致使案件事实查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宋大海

人民陪审员  赵秀彩

人民陪审员  白聪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