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1317号之一
原告:李凤兰,女,195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鲁庄镇里河村曹门12号。
被告:郭青文,女,198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密市。
被告:孙守印,男,196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原告李凤兰与被告郭青文、孙守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需进一步调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孙守印不到庭,致使案件事实查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宋大海
人民陪审员 赵秀彩
人民陪审员 白聪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