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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5民初115号

原告江西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小红、徐振火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江西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小红,徐振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5民初115号

原告:江西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南昌县小兰经济开发区金沙一路西,组织机构代码:71652676-1。

法定代表人:韩志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效谋、陈清华,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小红,女,198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芦林街道源溪社区源溪七路127号。

被告:徐振火,男,198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丰溪街道纪家8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小红、徐振火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李小红、徐振火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84.91元,因本案原告江西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减半收取5892.45元,由原告江西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胡信昌

审 判 员  王志明

人民陪审员  王金保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何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