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923执保63号原告吴仁学,男,1951年3月13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被告额济纳旗昌美建材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额济纳旗。法定代表人郝志平,系公司总经理。被告余水,男,41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
原告吴仁学诉被告额济纳旗昌美建材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余水、马胜余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扣留被告余水在被告额济纳旗昌美建材经销有限责任公司的石料款197144.05元。原告已向本院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额为197144.05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告被告余水在被告额济纳旗昌美建材经销有限责任公司的石料款197144.0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包毕力格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巴 德 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