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前法涉外初字第479号
原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某荣,系原告妻子。
被告:莫某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莫某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李某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莫某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莫某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633元(原告已缴纳),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431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云
人民陪审员 何春华
人民陪审员 温 丹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 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