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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前法涉外初字第479号

李东与莫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某,莫某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前法涉外初字第479号

原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某荣,系原告妻子。

被告:莫某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莫某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李某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莫某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莫某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633元(原告已缴纳),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431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云

人民陪审员  何春华

人民陪审员  温 丹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 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