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726民初2356号

苏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苏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6民初2356号原告苏某某,女,1987年10月20日出生,住鄄城县。被告张某某,男,1991年2月11日出生,住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申景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吴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