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6民初2356号原告苏某某,女,1987年10月20日出生,住鄄城县。被告张某某,男,1991年2月11日出生,住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申景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吴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