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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8执272-1号

韦某1、韦某3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8-08-13
所属地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韦某1,韦某3,韦某2,韩某1,韩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8执272-1号申请执行人韦某1,男,1975年7月19日出生,壮族,农民,住都安瑶族自治县,证件号码45273019750719083X。被执行人韦某3,男,1956年9月28日出生,壮族,居民,住都安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韦某2,女,1964年1月19日出生,壮族,居民,住都安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韩某1,男,1985年10月25日出生,壮族,居民,住都安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韩某2,女,1989年1月16日出生,壮族,居民,住都安瑶族自治县。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韦某1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228民初3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韦某1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韦某3、韦某2、韩某1、韩某2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韦某3、韩某1、韩某2有稳定的收入,被执行人韩某2同意本院每月提取、扣划其工资收入1000元偿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韩某2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安支行代发的工资收入每月1000元至本院赔偿款专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定山

代理

审判员  银宗文

代理

审判员  莫胜同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唐炳武 微信公众号“”